配偶贈與房地 契稅、土增稅及贈與稅規定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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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贈與房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故免徵贈與稅,及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尚無配偶贈與房屋免徵契稅之相關規定,即受贈配偶必須申報受贈房屋之契稅,並按契價6%(稅率)繳納契稅。
 
配偶間贈與房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故免徵贈與稅。圖/Freepik

稅務局特別強調,配偶間贈與房屋,依規定應在書立贈與契約日起算30日內辦理相關稅捐申報,逾期申報契稅,每超過3天,將另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提醒民眾務必依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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