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恐被重複課遺產稅?國稅局這樣說…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同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114年4月12日乙君死亡,被繼承人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被繼承人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受贈土地的遺產稅?經該局輔導說明,丙君依前揭規定將該筆不動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順利完成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嗣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後5年內接續死亡,為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前揭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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