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生前贈與土地 轉手後土增稅怎麼算?1重點別搞錯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黃君將76年取得之本市中壢區土地1筆於113年3月贈與配偶王君,並於同月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嗣後黃君於同年9月死亡,配偶王君依規定將該筆受贈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嗣後王君於115年將該筆土地移轉他人,則該次移轉以113年(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僅須就113年至115年之增值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該筆土地非配偶黃君死亡前2年之贈與,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則王君須就76年至115年之增值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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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土地移轉時增值稅的計算標準為何?
A: 土地移轉增值稅以前次移轉公告現值為基準,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標準。
Q2: 繼承人如何申報贈與土地的遺產稅?
A: 繼承人應將贈與土地納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並以繼承時土地公告現值為基準。
Q3: 繼承人死亡後土地移轉的增值稅如何計算?
A: 繼承人死亡後土地移轉,增值稅以繼承時公告現值為基準,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Q4: 若贈與土地未納入遺產稅申報會有何影響?
A: 若未納入遺產稅申報,繼承人仍須補繳自贈與日起至繼承時的土地增值稅。
Q5: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土地如何課稅?
A: 贈與土地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移轉時須依照繼承時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