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 1原因竟慘遭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許多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形同將保單價值移轉給子女,屬於權利價值移轉,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A君於110年投保外幣終身壽險,並以本人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A君於115年1月間辦理要保人變更為女兒B君,因A君認為該保單僅是更改姓名,故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該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台幣6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除補徵贈與稅額35.6萬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要保人變更時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務必於保險契約變更日後30日內辦理申報贈與稅,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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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變更保單要保人?
A: 變更保單要保人指將保單價值無償轉移給他人,屬於贈與行為。
Q2: 保單要保人變更後應如何申報?
A: 應於變更日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Q3: 保險契約中贈與的定義為何?
A: 贈與指財產所有人無償將財產給予他人,經受贈人同意生效。
Q4: 未依規定申報贈與保單會有什麼後果?
A: 會被查核補報並依規定處罰,並可能加計利息。
Q5: 變更保單要保人後需注意什麼稅務問題?
A: 需注意贈與稅申報,避免遭補稅或處罰,並於30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