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節稅有撇步 符合條件可重購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為提升居住品質住所遷移或就業、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就學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要件者,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減輕換屋的經濟壓力。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是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可以適用。
稅捐處特別提醒,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戶籍也不能遷出,如需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戶籍內,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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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A: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且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
Q2: 土地增值稅第35條規定有哪些重點?
A: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新地價超過原價部分可申請退稅。
Q3: 申請重購退稅時戶籍有何要求?
A: 戶籍須保留本人或直系親屬於戶籍內,否則可能被追繳退還稅款。
Q4: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有什麼使用限制?
A: 完成移轉登記後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他用,且戶籍不得遷出。
Q5: 重購退稅如何減輕換屋族經濟壓力?
A: 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減少換屋時須負擔的稅費,降低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