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繳土增稅?稅務局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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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編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都市計畫書中明定整體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於買賣交易時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
 

稅務局解釋,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圖/Freepik

 

稅務局解釋,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亦可免稅,以符合租稅公平。因此,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書中必須載明整體開發方式為「徵收」方式或是未明定以何種方式。至於以「市地重劃」方式者,因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尚可減徵40%,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賦稅徵免之適用自然就不相同。
 

稅務局舉例,民眾王君申報移轉關西鎮之公園用地,依鎮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將來政府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另張君申報移轉竹北市之道路用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備註政府將以「徵收」方式取得,則該筆土地就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常見問題

Q1: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A: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視開發方式而定。
Q2: 土地增值稅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規定是什麼?
A: 土地增值稅法規定被徵收時可免徵增值稅,未徵收前移轉亦可免稅。
Q3: 市地重劃方式下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A: 市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半至40%。
Q4: 徵收方式與市地重劃方式對土地權利有何不同?
A: 徵收方式與市地重劃方式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不同,稅務適用也不同。
Q5: 都計畫中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開發方式有哪些?
A: 開發方式分為「市地重劃」和「徵收」,影響增值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