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vs.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差很大
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的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丙)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國稅局強調,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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