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糾紛(系列5-6)/花錢買的停車位,我怎麼使用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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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惡鄰居 | 實價登錄比價王
之前有網友在論壇上抱怨,自家鄰居在停車位上堆放雜物,從小朋友的腳踏車到自家的櫃子、待處理的回收物及垃圾,導致停車場散發惡臭,不過儘管向管委會反應,管理員也僅能張貼公告,惡鄰仍依然故我,不在意告示,令人不禁感嘆,難道厚臉皮才是王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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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一:驚!五都停車位竟然要這個價?
系列二:買房一定要買車位?專家:「這群人」可不考慮
系列三:平平都是車位 「這類車位」花錢買卻不能賣?
系列四:平面VS.機械哪個好?一次搞懂5種車位和價格

專家這樣教
 
郭紀子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的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過但書所指的約定事項,不得違反以上條例及建築法令的規定。
 
此外,根據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因此,無論其汽車停車位屬於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都必須依社區規約及法令規範使用,停放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等類似行為,通常會被規約所禁止。
 
如果「規約」禁止住戶個人停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住戶即應遵守「規約」規定,另一方面來說,郭紀子表示,禁止停車位堆放私人雜物,必須以「規約」明文限制,並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不能只由管委會制訂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住戶使用方式。
 
住戶違反上述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住戶仍不遵從,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得依第49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亦可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郭紀子特別提醒,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盡可能先進行「制止」程序,以維護社區鄰里和諧,若置之不理,經制止而不遵從,則需檢附已制止、制止而不遵從之佐證資料,正式發函,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對於停車位上之物品,因屬私人所有,管委會不應以委員會決議親自或請管理人員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而衍生毀損等不必要之法律爭訟。
 
然而,以房價而言,停車場的整潔度很容易反應社區的物業管理品質,另外,停車場若是堆放雜物,對於公共安全可能會有疑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主因在於停車空間可能亦為「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等,即屬違反本條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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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源:好房網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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