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附家電可列交易所得減除項目?國稅局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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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或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雖可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但不包含隨屋附贈移轉給買方的家電用品。

 

個人出售不動產隨屋附贈之家電用品,不得列為交易所得之減除項目。圖/Freepik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才得以於計算所得時計入成本項下。

 

惟不論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常見民眾列報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因該等用品係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非屬不能拆卸、搬遷之固定物,且亦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有別,自不得列報為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交易移轉105年9月取得之房地(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新台幣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申報之可減除成本中,包含了隨屋附贈給買方之家電用品金額20萬元,因該等家電屬可移動之動產,非屬房地交易相關必要成本,經依法剔除後之課稅所得482萬元、應納稅額96.4萬元、應補稅額4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國稅局特別強調,倘若本案甲君交易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於計算該筆房屋交易所得時,上述附贈之家電用品,同樣會因為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國稅局對於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收入、成本及費用,均會核實審查相關憑證及使用情形。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常見問題

Q1: 個人出售房屋附贈家電是否可列為交易減除項目?
A: 個人出售房屋附贈家電不得列為交易所得之減除項目。
Q2: 哪些家電不屬於房屋交易可減除成本的項目?
A: 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等家電不屬於可減除成本項目。
Q3: 國稅局如何處理附贈家電的稅務申報?
A: 國稅局依規定排除附贈家電計入交易成本,維持原補稅金額。
Q4: 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家電如何計入成本?
A: 家電屬非固定資產,不得計入房地合一稅申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