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注意!買預售申請重購退稅適用要件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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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因換屋需求,選擇先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預售屋),再出售原有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如欲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須留意預售屋簽約日並非房地取得日,必須俟建案完工後,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方為房地取得日,若該日距出售舊房地移轉登記日超過2年,將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

 

稅局提醒,預售屋自簽約至交屋往往需時2至4年,民眾規劃換屋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請注意相關規定。示意圖/Freepik

 

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地,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除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外,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距必須在2年內,始得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交屋前,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又預售屋於施工期間尚未完成建築及所有權登記,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係取得契約權利,而非房地所有權,俟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之日,始為房地合一稅制規定的新房地取得日,也是判斷是否符合舊房地出售前後2年內重購新房地的重要依據。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A預售屋買賣契約,112年2月1日出售原自住B房地,依規定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0萬元,嗣A預售屋興建完工,甲君於115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並辦妥戶籍登記,旋主張A房地係於110年5月(預售屋簽約日)取得,且先後於兩屋設籍,並有居住事實,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200萬元。

 

經該局以A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未能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自住房地之規定,而交屋後其房地取得日應以115年3月7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非預售屋之簽約日,因此,取得A房地距出售B自住房地已超過2年,爰認定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之規定。國稅局提醒,預售屋自簽約至交屋往往需時2至4年,民眾規劃換屋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請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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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什麼條件下可申請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稅?
A: 必須是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且新購房地所有權登記日與舊房地相距不超過2年。
Q2: 房地合一稅規定中,重購退稅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A: 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必須在2年內。
Q3: 財政部提醒民眾購買預售屋時應注意什麼?
A: 預售屋自簽約到交屋常需2至4年,申請重購退稅時須注意相關規定。
Q4: 預售屋交易期間未完成登記,能適用重購退稅嗎?
A: 不能,若交屋前無法辦理登記及供居住使用,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Q5: 預售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對退稅有何影響?
A: 預售屋須等完工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取得房地合一稅的新房地取得日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