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地經核准重購退稅 5年內做這2件事將被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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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自住房地經核准重購退稅,5年內改變用途或移轉將追回稅款。圖/Freepik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新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售後購);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適用要件。

 

符合規定者,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納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但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的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君在110年6月間以新台幣865萬元出售原自住房地,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元,嗣甲君於111年9月間以838萬元重購新房地,經查符合重購退稅要件,核准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已繳稅額104萬餘(108萬✕838萬/865萬)元,因甲君於113年3月間再將新房地出售,應追繳原已退還的稅額。

 

雖甲君主張因調職必須將重購自住使用的新房地出售,其屬非自願出售,應免予追繳原退還稅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甲君重購自住的新房地移轉他人後已無供其自住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重購自住的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予以駁回復查確定。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重購退稅政策的主要內容?
A: 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
Q2: 符合規定者如何計算退還稅額?
A: 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繳稅額或扣抵稅額。
Q3: 財政部對重購退稅政策有何具體指引?
A: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項規定,明確扣抵及退還條件與期限。
Q4: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有何限制?
A: 重購後5年內若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Q5: 重購退稅政策如何防止短期炒作?
A: 設有5年內不得改作他用或移轉限制,違規須追繳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