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買預售屋應留意「這天」 否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為保障自住者「換屋」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明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舊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新房地);或先購買自住新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舊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退稅優惠,是為維護居住權益,減輕換購自住房地負擔,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課徵房地合一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若將後登記的新房地先出售,保留舊房地,此種「買新賣新」的交易型態,不符合自住者「換屋」租稅優惠的立法意旨,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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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 |
108年3月1日 |
112年3月1日 |
112年8月1日 |
113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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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交易標的 |
簽約購買A預售屋 |
購買B房地 |
取得A房地所有權 |
出售A房地 |
國稅局提醒,民眾換屋若選擇購買預售屋,須俟交屋取得房地所有權後,並由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若在等候預售屋交屋前,又另購置成屋,則須注意該另購置成屋登記日及俟後「預售屋交屋」之登記日,先確定「舊房地」及「新房地」為何,避免發生「買新賣新」的情形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8年3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A預售屋,因工程延宕致交屋期程延後,因此於112年3月1日另購買B成屋作自住使用。A預售屋完工後,甲君於112年8月1日取得A房地所有權,後於113年5月1日出售A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以A、B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主張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國稅局查核,因取得A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B房地之後,出售A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情形,因此否准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申請,並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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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國稅局舉例說明換屋交易的稅務問題嗎?
A: 有,國稅局以甲君購買預售屋及成屋交易案例說明退稅申請及不符條件情形。
Q2: 換屋族購買預售屋應注意什麼?
A: 換屋族購買預售屋應保留成屋登記日,避免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Q3: 為何「買新賣新」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A: 因為先購買預售屋再出售新成屋,無法符合自住換屋稅法意旨,故不適用退稅。
Q4: 重購退稅優惠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A: 須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7年內重購自住房屋或土地,並符合房地合一稅規定。
Q5: 預售屋交屋後如何申請房地合一稅優惠?
A: 須由本人或配偶完成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符合自住條件,才能申請退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