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做這用途」 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說,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該受贈單位須為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生前以「買賣」原因移轉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A地予某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甲不幸身故後,經該局審理時,發現移轉A地之價金,漏未申報列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主張A地是該宗教團體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登記甲名下,並提出甲之遺囑,表示其名下所遺之土地,皆將會遺贈予該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只是生前即先行移轉,可資證明是借名登記。
惟繼承人無法提示A地購入時買賣相關資料及金流,所主張借名登記事證不足;另因乙是宗教團體之管理人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尚無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應依遺贈稅法第7條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核定乙應納贈與稅額35.6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當年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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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個人捐贈宗教團體財產有何稅務規定?
A: 個人捐贈宗教團體財產,須符合財團法人組織且依法登記,始不計入捐贈與總額課稅。
Q2: 國稅局如何核定捐贈與課稅金額?
A: 國稅局依捐贈與總額及免稅額,按10%稅率核定應納捐贈稅額。
Q3: 宗教團體管理人未依法登記有何影響?
A: 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管理人,尚無適用不計入捐贈與總額規定。
Q4: 捐贈財產若不符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A: 若捐贈對象不符規定,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捐贈與總額課稅。
Q5: 繼承人移轉宗教團體土地需注意什麼?
A: 繼承人移轉宗教團體土地時,若未申報列入遺產總額,可能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