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稅金卻沒減少?竟是「這原因」造成的…1公式教你試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詢問已增加列舉扣除金額,為何稅額沒有減少?探究原因才發現原來是「基本生活費」造成的影響。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國稅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X5%。
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X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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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基本生活費?
A: 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布。
Q2: 列舉扣除金額為何未減少?
A: 因基本生活費影響,扣除金額雖增加但未超過基本生活費差額。
Q3: 新增捐贈如何影響扣除金額?
A: 新增捐贈會提高列舉扣除額,但整體扣除額仍受基本生活費限制。
Q4: 納稅人如何申報基本生活費扣除?
A: 依財政部公告的基本生活費標準及家庭成員數據計算申報扣除額。
Q5: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如何計算?
A: 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儲蓄投資及特別扣除等,合計不得超過基本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