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免繳契稅?稅務局給答案…
鄭小姐和家人以自有土地和建商簽訂合建分屋契約,約定交付部分持分土地給建商後,成為建築執照的原始起造人,待房屋建造完成,就能獲得數間房屋,詢問稅務局是否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合建分屋是指地主移轉部分土地給建商,建商提供資金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再依約定分配房屋,部分情形會以建商及地主名義來申請建築執照起造人,進而取得使用執照。雖形式上,地主一開始就是建築執造的起造人,房屋並沒有移轉的過程,但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跟建商交換取得房屋,所以仍應該申報交換契稅,交換不動產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課徵契稅,差額部分則按6%買賣稅率課徵。
稅務局舉例說明,阿桃建設公司與地主園哥約定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地主園哥以起造人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時,取得標準價格800萬元的房屋(核定契價),並移轉600萬元的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給建商,約定差額部分由現金找補,園哥應報繳契稅共24萬元(600萬元X交換稅率2%+200萬元X買賣稅率6%)。
稅務局特別提醒,此類合建分屋之地主當起造人,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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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合建分屋契約?
A: 合建分屋契約是地主與建商約定分配房屋,建商負責興建並取得部分房屋。
Q2: 合建分屋契約中地主是否需申報契稅?
A: 地主因取得房屋仍須申報契稅,並依使用執照起造人名義納稅。
Q3: 合建分屋契約房屋交付前契稅如何計算?
A: 房屋交付前,契稅依起造人申報使用執照載明資料申報繳納。
Q4: 契稅局對申報契稅有何期限規定?
A: 契稅局要求起造人須於核發使用執照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Q5: 申報契稅逾期會有什麼罰則?
A: 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加徵1%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