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北建案契約審閱期落實不足 消基會點名:應強化稽查懲處
在高房價與高房貸壓力的時代,購屋不僅是人生重大投資,更是長期財務負擔的起點。由於購屋契約涉及龐大金額、複雜法律條款及履約風險,消費者能否在簽約前獲得充分時間閱讀與理解契約,直接影響其權益保障。

消基會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建案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多數案場雖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範,應提供至少五日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條件,實務上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高額罰鍰。
消基會發現,仍有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雖無完全拒絕提供契約書,但有附加不合理條件,例如:新北市永和區「新碩永傳」、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可當簽約金);「皇居」、「𤋮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已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脫離立法保障原意,亦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另外,也有建案僅限現場查閱,例:「頂溪大苑」、「敘文山」等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值得肯定的是,「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案場,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另外,消基會指出,履約擔保機制多數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採「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部分,調查案場全數符合總價5%之規定,落實度較高。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要堅持行使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尤其是要付定金、身份證影本等條件,並善用審閱期並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理解契約書內容。消基會更呼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利益,並加強宣導資訊公開化與線上化,確保購屋族在簽約前能獲得充分資訊與自主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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