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預售屋契約審閱設門檻 消基會:近半付訂才給看
消基會中區分會公布,針對台中市11家建商預售屋契約審閱權是否落實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普遍設下各式門檻;台中市法制局表示,如有違規行為,將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

為瞭解預售屋市場實務是否確實落實消費者保障,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14年10至12月間針對台中、台南及高雄地區34個實際銷售中預售屋建案進行調查;消基會中區分會召開記者會公布,台中市11家受測建案在契約審閱權的落實方面,普遍設下各式門檻。
消基會根據數據顯示,台中地區有45.45%業者要求「先付訂金才給看約」,且在台中受測名單中,並無業者做到無附加條件即提供契約攜回審閱。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明確禁止以任何金錢或交易承諾作為契約審閱前提、針對銷售現場加強實地稽查與裁罰、建立可即時檢舉與公開查核機制。
台中市法制局對此回應,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契約審閱期至少5日;但對於提供審閱期方式,消費者保護法並未明定,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
法制局表示,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銷售前應將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備查後的定型化契約會公布在「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建議民眾購屋前先下載相關契約審閱。
對於銷售預售屋者如有「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法制局認為,涉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而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如發現業者有類此違規行為,將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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