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遇鬼月(系列6-4)/不幸買到「阿飄宅」怎麼解?別哭!律師傳授「逃脫條款」

實價登錄比價王 米編
儘管買房前已萬般小心查證,卻仍是不幸買到凶宅該怎麼辦呢?律師表示,有一招「爽約條款」可以事前防堵,防患未然。
 
擔心不小心買到「阿飄宅」?律師傳授這樣做可以防患未然。圖/Pexels
 
當民眾買到凶宅能怎麼辦?買方有兩個權利可以提出,一是減少價金;二是主張解除契約。
 
實務上,價格失去正常行情的凶宅,普遍被認定是「有瑕疵」的房子,根據民法第354條,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民法第359條與第365條規定,買方應該在發現是凶宅後,立即通知賣方,即可在通知賣方後6個月內向賣方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是減少價金。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子交付已超過5年,就不能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倘若是賣方「刻意隱瞞」不告訴買方是凶宅,恐將涉及詐欺,則不受到6個月的時間限制。
 
依據法律規定,買賣房屋時,屋主必須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應記載事項部分,揭露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但責任告知範圍,只在房屋「專有部分」,如果是鄰居、中庭或公設區域等,就無告知義務。
 
因此,建議看房時,積極拜訪鄰居、管委會或鄰里長等,透過聊天探聽,都可以進一步了解實際屋況。
 
另外,律師提點,購屋族在簽約時,可以另外用補充條款來要求,詳細註明「若買到凶宅,買賣雙方必須解約,且須返還價金,絕無異議」;反之,若是出售凶宅,賣方也可以加註條款,表示「已盡到告知責任,未來買方不能以此事由,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價」,律師表示,這類的約定都是有效的,能進一步避免買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