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不用遺產申報?1原因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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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

 

死亡前2年內贈與,如親屬關係已消滅免併入遺產申報。圖/Freepik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9月1日死亡,其於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乙君房屋1棟,惟乙君於114年6月1日與甲君之子丙君離婚,因此,甲君死亡時,乙君與甲君已無親屬關係,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也就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補充,上述案例,如甲君之子丙君先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則自丙君死亡時起,丙君與乙君間之配偶關係消滅,甲君死亡時,乙君已非甲君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無須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常見問題

Q1: 何種情況下贈與財產可免納入遺產申報?
A: 若贈與人及受贈人間親屬關係已消滅,贈與財產免納入遺產申報。
Q2: 案例中甲君死亡與贈與房屋的時間點為何?
A: 甲君於115年9月1日死亡,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女房屋。
Q3: 甲君與受贈人乙君離婚對遺產申報有何影響?
A: 因甲乙已離婚,無親屬關係,甲君生前贈與乙君房屋免納入遺產課稅。
Q4: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如何課稅?
A: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除非贈與人已死亡。
Q5: 贈與與遺產申報的法律依據為何?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贈與財產視為遺產計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