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土地合併出售「1原因」不能享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建物基地與非建物基地合併為1筆地號後出售,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合併前非為建物坐落基地部分,合併後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有甲、乙地號2筆土地,將建物坐落基地甲地號與自有相鄰之乙地號土地合併,因乙地號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雖建物基地地號登載為甲地號,但屬合併自乙地號部分仍不屬該房屋基地範圍,出售時即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部分面積應按一般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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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土地合併前非建物基地部分如何課稅?
A: 合併前非建物基地部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Q2: 土地合併後出售如何課稅?
A: 土地合併後出售,非建物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按一般稅率課徵增值稅。
Q3: 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土地後稅務有何影響?
A: 合併後非建物基地部分不屬於自用住宅用地範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Q4: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如何說明土地合併課稅?
A: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合併後出售,非建物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Q5: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是什麼?
A: 必須是建物基地且土地合併前即屬自用住宅用地,才能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