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要注意!地價稅該由誰繳「這天」是關鍵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何認定,關鍵就在每年8月31日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地政機關登記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
舉例說明,張小姐於114年7月3日出售土地給林先生,雙方簽訂契約後,土地於9月5日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張小姐仍為所有權人,故11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張小姐。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常於契約中約定地價稅按當年度持有月份分別計算稅款,此為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務機關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之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貼心提醒,民眾若於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前有土地買賣或贈與等移轉行為,應特別注意移轉登記時間點,以維護納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