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租金補貼申請開跑! 舊戶省麻煩「資料直接帶」
迎接2025,政府調整並推出許多措施,例如基本工資調漲、所得稅免稅額與扣除額調高、五種癌症篩檢對象擴大範圍。另外,為響應政府推廣環保政策,旅宿業將不再提供一次性備品等。
與在外辛苦打拚的租屋朋友息息相關的政策,莫過於「租金補貼」再延長了。無論你是老手或第一次在外租屋的實習生,想要減輕房租經濟壓力,歡迎參考以下重點資訊整理:
申請期間
「114年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上午9時至114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申請方式
申請案件(含相關文件)送出之日期為申請日。
- 線上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
- 郵寄申請:下載申請書郵寄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或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辦理。【申請書下載】
- 臨櫃申請:至租賃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辦理。
- 舊案帶入申請:(1)112-113年度核定戶且於113年8月至12月間有租金補貼核撥紀錄者或(2)於113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再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 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 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表4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屋協助(例如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者,還可再提出申請?
申請時家庭成員應均未接受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二)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三)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二)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三)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公益出租人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直轄市、縣(市)聯絡窗口】
- 1.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
- 2.地價稅: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
- 3.綜合所得稅:承租人若享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
- 4.公益出租人查詢網
- 5.常見問題:公益出租人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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