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2規定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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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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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哪些租金支出可申請特別扣除額?
A: 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租屋自住且非營業使用者,租金支出可申請特別扣除額。
Q2: 擁有房屋或使用權利者能否申請租金扣除?
A: 擁有房屋或使用權利者不符合規定,不得申請租金特別扣除額。
Q3: 租金特別扣除額每年最高可扣多少?
A: 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可扣除新台幣18萬元租金支出。
Q4: 綜合所得稅適用租金扣除後的最低適用稅率是多少?
A: 租金扣除後,綜合所得稅最低適用稅率為20%以上。
Q5: 超過基本所得額750萬元者租金扣除規定如何?
A: 納稅義務人所得超過750萬元,仍可依規定申請租金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