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重購退稅1步錯遭追稅 「3件事」千萬別做
王先生於年初出售A自用住宅用地,另於當年年中重購B自用住宅居住,因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經申請核准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不料年底竟遭當地稅務機關通知需繳回退稅款項,經詢問才知道王先生不小心將戶籍遷出才導致違反重購退稅列管規定。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稅義務人應注意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即列管5年,5年內如有違反下列情形者將致退稅款項遭到追繳:
1、土地所有權不得移轉
2、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不得供出租及營業使用。
財稅局特別提醒,於重購退稅列管期間內因該土地所有權不得移轉,縱然土地移轉與配偶亦不符合重購退稅列管規定,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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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什麼情況下土地增值稅須辦理重購退稅?
A: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適用於符合規定申請退還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
Q2: 違反重購退稅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A: 違反規定者將被追繳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Q3: 重購退稅期間內土地所有權有何限制?
A: 重購退稅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不得移轉,違反將遭追繳稅款。
Q4: 重購退稅期間內土地有什麼使用限制?
A: 土地不得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需由本人或直系親屬登記使用。
Q5: 重購退稅期間是從何時開始計算?
A: 自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