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住房地竟被追稅!原來這一步棋下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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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必須於重購5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圖/Freepik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供自住使用(先賣後買);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並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要件。

符合規定者,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扣抵或退還。惟為避免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之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2年2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臺幣50萬元,嗣於同年10月間購買B房地,甲君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出售A房地已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准退還。嗣國稅局查得甲君於113年間將重購之B房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乃以甲君於重購後5年內之列管期間出售,已不符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款之優惠條件,依法追繳甲君原退還之稅額50萬元。

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於重購5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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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重購自住房地的稅額扣抵?
A: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是指個人符合條件時,可將重購房地稅額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Q2: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有什麼限制?
A: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限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他用或再行移轉,否則需追繳稅款。
Q3: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A: 須於5年內完成戶籍登記及居住,且未將房地用於出租、供應營業或執行業務。
Q4: 國稅局如何處理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的追繳?
A: 若違反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確保稅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