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仍算自住稅率! 3/24前記得申報
財政部公布,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要符合自住條件,仍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1.2%。
不過,財政部指出,雖然戶籍只設在其中一戶,符合自住條件者仍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1.2%,但此情況仍然屬兩戶房屋,無法適用單一自住1%優惠稅率。

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要符合自住條件,仍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1.2%。示意圖/Freepik
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財政部舉例,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之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2戶。
財政部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114)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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