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租屋處輕生亡! 房東向「同住室友」討錢吞敗

實價登錄比價王 編輯陳昱瑄
台南市一名蔡姓房東在2年多前將房子租給蘇姓、卓姓、徐姓3名大學生,其中由蘇姓學生做為代表簽約,租賃1個月後,徐姓學生卻在房內輕生,房東不滿房子變凶宅,向同住室友蘇、卓兩人求償房子減價的117萬多元。不過法官認為,同學沒有監督義務,判房東敗訴定讞。
 
房東不滿房子變凶宅,向同住室友蘇、卓兩人求償房子減價的117萬多元。圖/Pexels
 
109年6月18日,3名大學生由蘇男當代表,與蔡姓房東簽約1年,但同年8月6日晚間10點多,徐男卻在房間內輕生,房東不滿房子變凶宅,怒告上法院,經一審法院囑託鑑定,認該屋因非自然身故,房價減損29.41%,等同於117萬8,459元。
 
房東主張,蘇男為簽約代表,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好房屋,因未注意徐生的身心狀況,導致房屋交易價值減損,應賠償該損失。不過一審遭駁回,上訴二審後,房東以卓男為共同承租人,追加向他求償,並表示只要2人當中有人清償,另一人就可免責。
 
但兩位大學生皆主張,他們不是徐男的監護人,更不是其親屬,沒有監督義務,且徐男的行為,未造成房屋物理上變化,僅是交易市值減損,並不是租賃物的毀損或滅失,管理公司人員也做證,稱徐男陽光活潑,當時難以目視有無身心異常。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徐男的行為的確造成房價減損,但該損失為交易損失,並非租賃損毀,且蘇、卓縱使是親密家人或朋友,也難以發覺徐男的身心狀況有異,因此判決房東敗訴,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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