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後」居住人竟不是租屋者? 內行人曝「這招」自保

實價登錄比價王 編輯黃彥築
當包租公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遇到好的房客會讓你收租收得很開心,但只要遇到一次麻煩的惡房客,趕也趕不走或是破壞住處,那可會讓房東吃盡苦頭!
 
一名房東於臉書社團《租屋「糾紛、問題、租霸、疑難雜症」特區》發文,她表示近期發現「房子出租以後,實際居住的並非當初承租簽訂契約的人,請問這樣房東需要注意什麼嗎?需要請他們遷離嗎?用什麼方法跟理由蒐證呢?」
 
不少人再有多餘的資產後,便會購置房產將其租出,以貼補家用!圖/Pexels
 
原PO說明,在房子出租後,不斷收到鄰居抱怨,「問我為何把房子租給一堆8+9常常聚眾在門口抽菸,造成鄰居恐慌,可是我當初房子明明是租給一對兄弟,他們說做營造業,近期接到附近工程所以才打算搬過來。」好奇是否有何種方法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貼文曝光後,不少人紛紛指出若房客將房子轉租他人並非合法之事,原PO有權訴請其搬離,「轉租他人可以直接終止契約」、「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裡面有一條房屋使用限制:出租人不同意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用這條去跟對方溝通」、「看清楚當初雙方同意之下,簽署附加備註的租賃契約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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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是一種很注重「當事人是誰」的契約關係,房東不會想把房子租給他不喜歡的人,房客也不會想跟惡房東租屋,有內行人於法律百科上曾提供保障房東、房客權益的作法:
 
一、房東、房客可以互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房東可能會擔心租賃期間發生狀況,但找不到房客,因此要求留存房客的身分證資料,以備不時之需;房客可能需要查看房東的身分證,核對房東是不是房屋所有權狀上的所有人。
 
2020年8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公告最新「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3點[1]是「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包含以下資訊:房東、房客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因此,房東、房客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請對方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果對方不方便留影本,則改以查看對方身分證正本,核對過後就歸還,只到能夠確認租約填寫資料正確就好了。
 
二、可以在影本上註記「僅限房屋租賃簽約使用」,並將註記字樣重疊在姓名、照片上,避免身分證不被誤用
 
當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時,讓人擔心的部分是他人將影本拿去做其他用途使用,因此建議民眾提供身分證影本時註記「僅限房屋租賃簽約使用」,並將註記字樣重疊在姓名、照片上,一旦重疊姓名、照片,有心盜用的人就比較難塗改註記字樣,可以降低身分證被盜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