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搞錯了!新成屋115年期房屋稅這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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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新制規定,房屋稅改按年課徵,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納稅義務人,於每年5月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但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課徵月數最長達16個月。

 

稅捐處處提醒,當年期的房屋稅單仍會以2月末日按房屋稅籍資料來核定納稅義務人。示意圖/Freepik

 

稅捐處提醒,由於114年3月至6月新建完成之房屋,因已超過114年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114年2月28日),故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課徵,並以115年期之基準日(即115年2月28日)認定納稅義務人。譬如建商新建之房屋於114年3月起課房屋稅,甲君115年1月購入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於115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為甲君持有房屋,其即為115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其課稅所屬期間將自114年3月起算到115年6月止,合計要繳納16個月的房屋稅。

 

稅捐處補充,房屋買賣雙方如有於契約中約定由誰繳納或按比例負擔房屋稅,係屬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稅捐機關變更納稅義務人,當年期的房屋稅單仍會以2月末日按房屋稅籍資料來核定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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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115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何認定?
A: 115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以114年3月起持有房屋者為準。
Q2: 房屋稅課徵期間如何認定?
A: 課徵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Q3: 房屋買賣雙方如何負擔房屋稅?
A: 買賣雙方依約定私權行為分擔房屋稅,稅務機關不變更納稅義務人。
Q4: 新北市房屋稅何時依新制課徵?
A: 新北市房屋稅依新制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徵。
Q5: 新建成屋房屋稅何時開始課徵?
A: 新建成屋房屋稅自完工日起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