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及外籍人士購屋免驚! 憑「居留證」同享自住優惠稅率
近期有香港居民王先生向稅務局詢問,自己持有居留證且長期定居台灣,今年在桃園買了一間房子,不知道是否能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

針對疑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給出正面回應:即便沒有台灣身分證與戶籍,持有「居留證」的外籍與港澳人士,依然可以享受自住稅率優惠。
關鍵重點:居留證地址視同戶籍登記
稅務局指出,雖然今年(113年)7月1日上路的「囤房稅 2.0」(房屋稅新制)嚴格規定,想以此優惠稅率繳稅,必須完成「戶籍登記」。但考量到外國人、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無法設立戶籍,政府在法規上設有配套措施。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居留證上的地址就會被視為已完成戶籍登記,可適用自住優惠:
1. 身分資格: 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的外國人、港澳或大陸地區居民。
2. 居住事實: 居留地址需與該房地地址相同。
3. 所有權人: 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房屋稅優惠:最低可達 1%
若民眾符合上述身分並實際居住,即可申請優惠稅率,詳細稅率級距如下:
| 稅率類型 | 適用條件 | 稅率 |
| 一般自住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無出租、無營業。 | 1.2% |
| 單一自住 | 全國僅持有 1 戶 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桃園市標準為 181.8 萬元)。 | 1.0% |
地價稅同樣適用
除了房屋稅,每年的「地價稅」若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外籍與港澳人士同樣適用「居留證視同戶籍」的規定。
地價稅自用條件速查:
• 土地上的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
• 限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 1 處為限。
稅務局特別呼籲,若民眾是持有居留證的新住民朋友或外籍人士,購屋後請務必確認居留地址是否更新至新家,並主動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才能確實保障自身節稅權益。
※ 經與分局人員電訪確認,港澳與外籍人士持有中華民國「一般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者」,凡符合相關上述規定者,皆可享有自住優惠。
常見問題
Q1: 外籍人士購屋後如何確保享有自住稅率?
A: 購屋後須更新居留證地址至新家並主動向稅務局申請,才能享有自住稅率。
Q2: 居留證地址如何視同戶籍登記?
A: 居留證上的地址需與房屋地址相同,才能視為已完成戶籍登記。
Q3: 持有居留證的港澳及外籍人士可享哪些稅率優惠?
A: 持有居留證且長期定居台灣的港澳及外籍人士,購屋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Q4: 申請自住優惠稅率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A: 須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居住地址與房屋地址相符,且房屋所有權屬本人或親屬。
Q5: 自住優惠房屋稅率最低可達多少?
A: 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屋稅率最低可申請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