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過戶「免贈與稅」超賺?1件事沒做到 恐全數吐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常見問題
Q1: 未持續作農業使用農地會有什麼稅務影響?
A: 未持續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贈與稅與罰鍰。
Q2: 農地受贈人若死亡或土地被徵收如何處理?
A: 無需追繳贈與稅與罰鍰,視為合法免稅情況。
Q3: 農地受贈後需持續作農業使用多久?
A: 受贈人須於受贈日起5年內持續作農業使用該農地。
Q4: 農地繼承人如何計算贈與稅的土地價值?
A: 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