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割VS抛棄繼承」稅負差很大! 直接算給你看:遺產稅差了5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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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拋棄繼承權者,無法使用扣除額。圖/Freepik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台幣(下同)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萬元,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但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萬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
 
(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2,2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遺產淨額120萬元。
 
遺產淨額120萬元X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萬元。
 
(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
 
遺產總額為2,2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遺產淨額673萬元。
 
遺產淨額673萬元X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萬3千元。
 
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萬3千元(67萬3千元-12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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