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咪!重購住宅用地退土增稅 遇「4狀況」仍要補稅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 Vicky
日前王先生出售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忘記該筆土地有申請過重購退稅會被列管5年,經稅務局通知要補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因此來電詢問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經核准退還出售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須列管5年,如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情形,致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於列管期間內,例外情形如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特殊原因須遷出或未設於該地,經稅務局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情事,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提醒民眾,重購土地在列管期間5年內需持續設籍,即使全戶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如戶籍因故須辦理遷出,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1人於重購地戶籍內,以免因一時疏忽致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