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大意了!住宅區作「這用途」也要課房屋稅 重要規定看這
隨小型商業日益蓬勃,針對部分商家、個人批貨團購業者,於自宅或住宅區其他空間存放營業物品。按經濟部所公告定義之「倉儲業」,係指「從事經營租賃取酬之堆棧、棚棧、倉庫、保稅倉庫、冷凍冷藏倉庫等行業。」,又按營業項目係在表明公司或商號從事各種產品或提供各種服務之經濟活動,至於從事各項經濟活動過程中,其所使用之技術、設備、材料或經營方式等,並非營業項目之登記範疇。故所謂倉儲業係以專門從事倉儲服務並收取對價之營利事業,與坊間各行各業於店面或自宅空間放置營業物品行為有別。

住宅區多屬住三、住四及住宅加級地區,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得附條件允許於低樓層作一般零售業及日常用品零售業等使用,但不允許作倉儲業、批發業使用;至住宅區可否作倉庫使用,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針對其使用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訂有「類似倉儲使用」場所相關規定,因「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涉及各行業,依現行之「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處理原則」規定,由各權責機關稽查業管場所,有實際營業或行為,且確認其態樣者,通報都發局依都計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即依規定裁處。
針對公共安全事項,如場所經認定屬倉儲,本府消防局依其所在建築物及其規模大小,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辦理消防安全管理事宜。另依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房屋稅係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並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因此房屋存放貨物做倉庫使用,雖未設立營業商號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該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與營業行為有關,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