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把租客當肥羊宰?夏季電價喊漲1度9元 新北:違者最高罰30萬元
自4月1日起,台電有條件調整部分電價,部分房東似乎不願吸收額外的支出,進而轉嫁到租客身上,電價說漲就漲,但要注意此舉恐有違法之虞。
一名網友在PTT發文,在新北蘆洲一間6坪大小的套房,每月租金6500元。其中,電價收取費用為夏季1度9元、冬季1度7元,顯然違反內政部不得超過台電當月上限的規定(註:夏季最多1度7.69元;非夏季時段1度最多6.03元)
文章一出網友議論紛紛「難道無法可管嗎?」、「是要搶劫嗎」加諸媒體報導發酵,再度回查該物件頁時發現「物件已不存在」疑似不堪輿論壓力,該名房東火速將物件下架。
蘆洲一名房東夏季電價喊漲1度9元,被網友踢爆曝光後,緊急下架物件。圖/租屋比價王
對此,新北地政局今日(4/7)同步發布新聞稿說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無論是個人房東或租賃業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而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新北市地政局發言人徐鳳儀表示,租賃契約已進入全面納管時代,提醒房東、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要注意租金、租約期限、水電瓦斯等費用、修繕責任歸屬等事項都應訂定清楚,以及押金不得約定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屋況及屋內設備應逐一點交清楚並拍照留存,避免後續造成紛爭。此外,簽訂合約務必符合規範,且一旦訂定後不得任意更改,待租期結束後,才可透過重新訂約議定新約內容。
舉例來說,台電雖已公布今年4月1日起電價調漲,但仍在期限內的合約,房東不得隨意調漲,且電費不得超過夏月、非夏月台電所定最高級距金額。另近來偶有租期糾紛,故建議租賃期間務必載明期限,房客可避免房東突然不租,房東亦可避免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以致難以收回房屋,對雙方都有保障。
徐鳳儀補充,如租賃雙方有爭議發生,得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循消保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又為利租賃雙方訂立契約,內政部已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目前為109年8月26日版本)供各界參考使用,消費者於簽約前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法規與知識/契約書範本 (https://pip.moi.gov.tw/V3/G/SCRG0302.aspx)查詢確認合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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