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市售空白租賃契約書 合格率竟僅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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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在和房東簽訂租約時,多半會使用書局所販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過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抽查18件空白契約,其中完全符合規定僅有8件,合格率僅約4成。

法務局指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9年9月1日修正生效,內政部的新版租約範本已上路1年,對於電費計收方式、租賃雙方修繕責任、雙方提前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等事項都有明確的規範,這次抽查發現市面上尚仍有販售舊版契約,更有非內政部版本之租賃契約書。
 
台北市抽查市售租賃契約書,合格率僅有約4成。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地政局則表示,本次共計抽查11家文具店、5家超商及2家書局所售空白契約,其中完全符合規定僅有8件。
 
缺漏較多之項目包括:
一、「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電費每度收取標準未區分夏季及非夏季、未載明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且未揭示其他費用收取及其支付方式(如網路費、管理費等),易導致費用計算爭議。
二、「修繕」:未記載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且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三、「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未揭示得否任意終止租約,易使租賃雙方欲終止租約時衍生履約爭議。
四、「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未記載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或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時,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五、「遺留物之處理」: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未記載需先由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方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新聞源: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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