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快課力【房東篇2】我要賣房子,但房客不搬走怎麼辦?

實價登錄比價王 星編

惡房東會上新聞,但其實多數房東都是好房東,甚至有的反倒會被惡房客欺負。租客和房東若能好好相處是最好,好聚好散和氣生財,有住有還再住不難。有房東想要賣房子,請租客在租約到期後搬走,但無奈租客竟然約到期了還賴著不走,表示還沒找到房子希望房東能寬限幾週,這時房東該如何是好呢?

不要聽網友辦案,說房東能自行換大鎖,或強行進入房子脅迫租客搬家或斷水電,還可以把房客東西丟到外面去跟演電影一樣,小心,還沒收回房子已經吃上官司。

若房東在租約到期後不續租想收回自用,情義上最好能越早讓房客知道越好,好房東將心比心,譬如半年前開始,就可以口頭提醒房客租約要到期後不收回房子囉!能讓房客有充足的時間整理準備,從容找到下一個居所。

早說早知道 大家都好
依照民法第450條第1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這條很合理,依約定時間到期後,租賃關係即消滅。

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所以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要將房屋返還給房東。

不過,民法第451條又有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就是說,如果房東自己沒講話,沒表示要收回房子或要賣之類的,此租賃契約就默認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因此若要收回房子,房東要做到告知的義務,並留下實證,通訊軟體或是存證信函,錄影錄音都可以算。若不巧遇到房客不搬,必須上法院時就派的上用場。

律師蔡志雄曾表示,房東和房客簽訂租約時要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如果房客賴著不走,就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

至於房子回收點交時房東應該注意什麼事呢?
有房東在買房知識家(A你的Q)裡發問,多數網友建議,首先檢查屋況是否乾淨,水電瓦斯當初附上的傢俱是否完好,結清水電瓦斯費用,就可以退還押金了。若是房東自己不滿意房客交回的現況,可以視情況與房客溝通要扣押金做為清潔費,不過多數回應的好房東都說,自己認了,本來住在房子裡就會有些許痕跡,只要不是太超過就也不要扣房客押金了,求得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