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快課力【房東篇1】違章建築可以出租嗎?被拆了怎麼辦?
違章建築可以出租嗎?答案是可以的
若房東在擁有全部產權之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雖然在法律上並不具有「建物所有權」,不能辦理合法產權登記,但出租違建的行為卻不算違法,實務上法院多數會認定建造人對違建有進行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可以出租。
但為了維護房東與租客雙方的權益,身為房東,請顧及屋子出租狀態,包含最重要的安全的疑慮與住宅品質,若是頂加物件,有火災時逃難路線是否通暢,颱風來襲時,租屋處避風是否堅固,以及其他公寓樓層的人是否能自由進出頂樓,造成可能的危安等等,若房東無法給租戶這樣的保證與承諾,也會造成承租人的疑慮與不舒服,對雙方都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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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承租的違建被拆除時,房客能向房東請求賠償嗎?
日前有網友發文求助,表示自己承租的房子被舉報違建,將遭主管機關拆除,很怕自己跟電影江南1970演的一樣,還在睡覺時突然有怪手來拆除,很是不安,問到底能不能要求房東賠償。
參照內政部營建署2020年公佈的數字,月平均拆除違建數超過2000件,一年就達上萬件,房東若被人檢舉違建,並已確認被拆除之時,要提前跟房客告知,並且補償其相關費用。依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因此若真被判決確定遭強制拆除時,承租人因未能依約使用,崔媽媽基金會曾表示,租客是能依法可向房東西求損害賠償,包含必須被迫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搬遷費、已裝設的第四台及網路費用都可算在內。但若房客在尚未有拆除事實發生前就向房東提出搬離的話,就算是中途解約,要付賠償金。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倘若出租屋危害到租客安全或健康之時,則可依照民法第424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政府針對只要頂加超過兩層以上將立即拆除,租客就可以依此規定主張終止租約。
房東在與房客簽約時,若在契約註明建物正在辦理都更,若有確定日期則會要求房客提前搬離,雙方有共識並白紙黑字載明在合約中,就不算違約,惟若確定拆除時間,但雙方租賃契約未到期,承租人仍可拿回保證金等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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