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只設1戶籍 享優稅靠這招
房屋稅2.0自113年7月1日起上路,自住房屋新增「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而許多民眾為了增加居住空間,會將相鄰的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果只有其中1戶設立戶籍,另一戶沒有設籍,是否還能享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優惠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其中1戶辦妥戶籍登記,且房屋確實供自住使用、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住家用房屋合計在3戶以內,就可以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房屋打通後,雖然只要在其中1戶設籍,2戶房屋都可以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但在計算全國總戶數時房屋戶數仍要分開計算。例如2戶相鄰房屋打通後作為同一住家使用,即使只在其中1戶設籍,這2戶在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時,仍會認定為2戶,也就是會占用3戶自住優惠額度中的2戶。
稅務局提醒,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條件者,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將自下一期房屋稅起才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一旦經稅務機關核定後,日後房屋使用情形如果沒有改變,就不必每年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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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兩戶房屋打通後如何申請戶籍登記?
A: 只要本人或直系親屬在其中1戶辦理戶籍登記即可享自住用房屋稅率。
Q2: 合併使用房屋的自住用房屋稅申報期限為何?
A: 須於每年4月22日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逾期者次年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Q3: 房屋合併使用後戶數如何影響全國自住戶數計算?
A: 即使只在其中1戶設籍,仍會被認定為2戶,影響全國自住戶數統計。
Q4: 房屋合併使用時有什麼限制條件?
A: 必須確實供自住使用,且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合計戶數不得超過3戶。
Q5: 相鄰房屋合併使用的房屋稅率怎麼計算?
A: 兩戶房屋打通後只要其中1戶設立戶籍,兩戶皆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