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會初審通過防制隱匿式攝影條例草案 違規最高罰10萬元
台北市議會法規會審查通過公共場所防制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草案,將送大會討論。修法重點在場所管理人每月至少偵測1次且不得裝隱匿式攝影機,違規最高罰10萬元且能按次裁罰。

台北市政府考量俗稱針孔攝影機的隱匿裝置用途廣泛,加上現今資訊傳輸迅速,類似非法裝置也造成民眾隱私危害甚鉅,訂定公共場所防制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
此自治條例共16條,包含明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依據、明定場所管理人及公共場所和隱匿式攝影及偵測設備定義,並設有獎勵措施及教育訓練和罰則。
議會法規會今天討論重點在於自治條例第4條、第8條,第4條規定場所管理人每月至少進行1次偵測隱匿式攝影機,且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等。
第8條是場所管理人知悉公共場所裝隱匿式攝影機應通報執行機關,且應保全影像,不得有毀損、重製、散布、播送或妨害調查行為等。
社會民主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發言指出,自治條例第4條應增加如診間病房或手術房等地點,讓定義範圍更明確;第8條部分,如民眾發現隱匿式攝影機,第一時間還是會報警,條文應加入警察機關。法規會討論後修正通過。
另外,此自治條例要求場所管理人每月至少偵測1次場所是否有被裝設隱匿式攝影機且不得散布影像等,並訂罰則,將視各違規狀況開罰,最高新台幣10萬元且能按次裁罰。
此自治條例經議會法規會討論後修正通過,將送大會二三讀,若順利通過,市府估年底發布施行,且會提前規劃向市民廣泛宣導。
法務局以文字資料表示,針對制定「台北市公共場所防制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是把現行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提升法規位階,把針孔攝影修正為隱匿式攝影,以擴大規範與保障範圍並因應科技發展及實務需求。
法務局表示,此自治條例除明定場所管理人及執行機關應以偵測設備實施隱匿式攝影機偵測,並建立風險分級管理機制,且要求執行機關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提升稽核專業及執行效能。
此外,為強化場所管理人責任,此自治條例禁止場所管理人及受僱人在公共場所具合理隱私期待空間裝隱匿式攝影機,並要求應通報及保全證據義務,且搭配罰則及獎勵措施,盼引導業者落實主動防範管理,讓市民隱私安全防護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