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食品回台轉賣 一年開罰逾366萬元
不少人出國喜歡帶食品回台灣,但若轉賣,將面臨3萬至300萬元罰款。衛福部統計,去年查獲116件違規、開罰逾366萬元,幾乎都是帶回來轉賣,其中罰款金額最高個案遭罰8萬元。

農曆春節連假倒數,出國旅遊是熱門選項之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從國外帶回的食品,除須符合限量規定外,僅能供個人自用,嚴禁在國內轉售(包含網路販售)。
根據食藥署統計,光是民國114年一整年,就查獲多達116件違規案件,總共開罰新台幣366.5萬元,其中裁罰金額的最高個案為8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告訴媒體,這名個案在國外帶回粉狀營養補充品,卻在電商平台進行販售,因為沒有中文標示及沒有輸入查驗許可證明挨罰。
許朝凱強調,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旅客攜帶回國且未經輸入查驗的食品僅限於個人自用,若民眾將攜回的食品拿去販售,例如放置於電商平台、社群媒體拍賣等,可依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只要刊登就構成違規!」許朝凱說,就算沒有成交,一樣會開罰,且攜帶食品回國時,也有限量,一般食品價值應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不得超過6公斤;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包、袋),並以原包裝為限。
食藥署建議,民眾在選購國外食品前,可先至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了解各國食品安全狀況,作為聰明選購的重要參考。